李某某、李某某与刘某某、刘某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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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甘孜州公安局水电(两河口)分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覃某某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发生的事实叙述清楚,责任划分客观明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覃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本院分述如下:1、医疗费,原告提交的医疗票据及被告鲜于文某提交的垫付的医疗费票据,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经核实医疗费共计80693.64元(雅江县人民医院3834.26元+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4344.18元+华西医院71446.7元+原告自行垫付1068.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其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第一被告何远军在行车过程中违反安全原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原告唐某在行车过程中所驾驶的机动车与准驾车型不符,视为无证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的规定,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对此,交警部门对原告唐某作出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的认定,对第一被告何远军作出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认定。因此,第一被告何远军应赔偿原告唐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所造成的70%损失,其余30%损失由原告唐某自行承担。由于第一被告何远军系第二被告覃某某的驾驶员,故其赔偿责任应由第二被告覃某某承担。现第二被告覃某某在第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汉中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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