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洛某某明知是赃款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共同使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洛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洛某某与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是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认罪、悔罪并退脏、退赔的,为近亲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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