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因而具有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扎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因而具有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_ 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因而具有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_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并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因而具有酌定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生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无涉案款物)。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院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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