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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等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等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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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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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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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吴某某非法吸收公众案)(公开版)_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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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属于从犯、初犯,年龄满75周岁,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赔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舟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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