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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刑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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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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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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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曲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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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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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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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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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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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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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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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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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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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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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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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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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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