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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王连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某驾驶的农用四轮车与王连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乘坐人王连某受伤的事实清楚。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责事故的主要责任,王连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陈某某所驾驶的农用四轮车属机动车,其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王连某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按照7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因王连某在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需要根据后续的治疗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因此一审法院关于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的认定合理,本院亦予认定。关陈某某主张未收到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问题,因一审审理时王连某已经向法庭出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即使陈某某没有收到责任认定书,那么其在一审庭审时已经知道了责任认定书的内容,但在一审庭审后至二审审理前,陈某某并未就该责任认定向交警部门提出复议及诉讼,应视为其对该责任认定的认可。关于陈某某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因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原鉴定意见书存在程序或实体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陈某某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是否遗漏主体的问题,因王连某作为一审原告对于是否要求王连奎作为被诉主体具有选择权,且交警部门已对王连奎与陈某某作出责任划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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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与张某某、姜某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姜××驾驶轿车与张××无证照驾驶摩托车相撞,造成张××受伤的后果。该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姜××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险,在投保期限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故张××有权依法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不足部分,由姜××赔偿。原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医疗费等相关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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