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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汪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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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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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魏某甲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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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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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故意伤害案)_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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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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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并且被不起诉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甘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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