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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杨某某诉卢某、原审第三人卢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某取得的债权是卢胜利转让来的,该债权的形成是陈某某、杨某某在2003年4月1日向卢胜利借款形成的,有陈某某、杨某某当时出具的借据为证。当卢某拿着该借据向陈某某、杨某某主张权利时,陈某某、杨某某给卢某出具了10,000.00元借据,约定了利息,并将最初的借据还给了陈某某、杨某某,至此,卢某与陈某某、杨某某重新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二审审理期间,陈某某、杨某某认为保证书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出具的,保证书出具的时间是2013年2月9日,借据出具的时间是2012年9月24日,在2012年11月29日,陈某某、杨某某曾还款3,000.00元,而双河公安局第六派出所接警证明时间是2013年2月18日(是在出具保证书后第九天报的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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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某(2015)刘某某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张秀兰持有刘某某给其出具的欠据,证实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刘某某没有确实充分证据否定与张秀兰存在此笔债务关系,同时,刘某某上诉主张为需由张秀兰找回刘某某原来的老伴,此主张不属于张秀兰应负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不能成为刘某某合法的抗辩事由,因此对于刘某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世明 代理审判员  董 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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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曹某与张某对本案中15万元借款事实存在均无异议,张某在一审中提交了两份银行存款凭条,分别为2013年9月10日徐留玉向刘淑贤账户汇款10万元及2013年9月22日徐留玉向曹某账户现金存款5.6万元,用以证实本案张某在曹某处借款15万元已经全部偿还完毕。针对该两份证据,曹某主张这两笔款项是偿还徐留玉以富嘉诚公司名义向玉彬公司借款500万元的利息款中包含的一部分,并提供了相应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银行转款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对于上述曹某提交的证据,本院认为,以上证据证明徐留玉与曹某在本案之外另有经济往来,张某提供的徐留玉给曹某母亲及曹某的汇款单、存款单,不能证实张某已向曹某偿还本案中的借款。曹某提交的证据证实曹某关于本案诉讼请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同时从曹某提供的2013年10月12日张某通过其本人账户继续向曹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汇款1750元的证据,证明本案15万元借款并未在2013年9月22日偿还完毕,否则张某不会在其后再次偿还利息。张某认可该汇款人是其本人账户及汇款事实,但主张该款是偿还张某向曹某另一笔10万元借款的利息,对此本院认为,如张某于2013年9月18日经徐留玉既已偿还了向曹某所借的另外一笔10万元借款,则2013年10月12日此笔10万元借款就不应继续支付利息,张某的主张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张某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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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芬与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黄某芬与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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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宝珂与佟德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从原告处借款,双方书写欠据一份,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对欠据中签名有异议,经司法鉴定后确认欠据中欠款人签名为被告本人所签,被告在第二次庭审中对签名及司法鉴定结果无异议称是为别人写过欠条让原告捡走的辩解理由,因被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陈述不一,对其辩解理由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也不符合客观常理,本院不予支持。从现有证据看,原告提供的欠据,结合司法鉴定结论及被告认可,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被告约定的借款期满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合同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佟德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齐宝珂借款本金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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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夏某某等与李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肖某、夏某某对法院查封在被执行人肖金友名下、位于甘南县甘南镇红旗街龙福嘉园小区2号楼6单元402室楼房提出异议,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才能排除对楼房的强制执行。首先,从原告提交的购房合同等证据看,原告确已在2015年10月14日与肖金友签订过本案争议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肖金友有意将楼房出售给二原告。其次,通过对肖金友本人的调查,及原告提交的租房合同、缴费票据、承租人当庭证言等证据,可以确定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直是由原告将房屋出租给王新刚、甄某居住,并收取租赁费。第三,肖金友在出售楼房时约定了房款给付方式,分别是给付10万元现金、以肖金友欠肖某的借款本息顶97400.00元房款、剩余房贷由肖某夫妇偿还。依本院已查明事实,二原告不但已如约给付了10万元现金、抵消了肖金友所欠债务,还在本次诉讼前偿还了全部剩余房贷,消除了诉争房屋上的抵押权。原告即履行了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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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王某某、赵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关于被告于加福认为本案借款与(2015)甘商初字第1003号案件系同一笔借款,首先,本案借据借款本金为144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连带担保人为王某某、刘刚、郑海军、赵大伟、于加福六人,出具时间为2015年10月19日,(2015)甘商初字第1003号案件借款本金为120000.00元,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19日,连带担保人为王某某、于加福、赵春利、赵某某四人,出具时间为2014年12月19日。从借款金额、连带担保人人数、出具时间及约定还款期限,无法认定两张借据系同一借款事实。其次,被告于加福认为(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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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国辉与双鸭山瑞和橡塑有限公司、吴某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依据应当是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排他性或者优益性的权利。本案中原告王国辉作为买受人,在法院查封之前就已与被执行人吴某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已支付全部价款及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的事实。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四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王国辉与被告吴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车库买卖合同有效,原告王国辉对罗兰丽都小区7号楼三单元501室及7号楼南106号车库归原告王国辉享有所有权;2、停止对上述房屋及车库的执行。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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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某某与冯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纸条只写钱以付清,未写明还款人姓名,金额,还款日期。此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冯某与戴福省签订的借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与戴福省于2015年10月在甘南县人民法院离婚。〔2015〕甘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将冯某欠戴福省60,000.00元的债权转移给原告季某某。该判决书已生效,故季某某符合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季某某借款本金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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