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主动拨打120,保护现场,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三人死亡,分别负事故全部及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超速行驶,案发后逃逸,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杜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综合考量杜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据以定罪量刑,均无不当。原审被告人杜某因犯罪行为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的合理经济损失,其应予以赔偿。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金州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作为肇事辽B×××××号重型厢式货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单位,大连军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乐公司)作为事故中应承担次要责任的辽B×××××号重型厢式货车的所有人、驾驶员谢玉山的雇主,均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谢玉山作为军乐公司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由雇主军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被害人家属的合理经济损失的总额为人民币459275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罪犯高某胜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庆福 审判员 华云捷 审判员 夏红军 书记员:迟佳雯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9日起至2016年6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刘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 、第三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某某撤回上诉。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刑初字第30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民事赔偿合理。上诉人刘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赵梦莅审判员 王欢代理审判员 陈超凡 书记员: 龙国红(代)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某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围绕该争议焦点,评判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用人单位通过缴纳保险费的方式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发生工伤事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本案中,原审被告人张铮因公拉载被害人何某2,属履行职务行为,对被害人的合理损失应由上诉人某公司承担责任。被害人何某2系上诉人某公司的员工,因工死亡并已被认定为工亡,应依法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郭丹华 书记员: 孙巍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1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金华 书记员: 孙巍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向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处罚。辩护人与本院认定一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2019年7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机动车,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邵某某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家属部分赔偿被害人,并协助保险公司将全部的理赔款划入法院帐户,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车,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其给付了死亡被害人近亲属、重伤被害人部分款项,且获得死亡被害人近亲属、重伤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认定一致的正确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陶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肇事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并支付被害人医疗费用,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始至2014年11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违章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甲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辩护人与本院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1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因其犯罪行为而给上诉人柳某2、吴某、柳某4、柳某5、柳某6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韩某、张某2、张某3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王某1驾驶的号牌为×××的小型轿车在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曲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者,系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实际享有人,未尽到监督、管理、提醒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上诉人薛某未提供证实系为王某1签合同的相关证据,而现有在案证据证实案发时上诉人薛某与王某1之间存在帮工关系,王某1系在帮薛某开车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造成交通肇事,上诉人薛某应对原审被告人王某1的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审法院基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支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且考虑各赔偿责任主体的过错程度让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上诉人柳某2、吴某、柳某4、柳某5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积极抢救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与上述认定一致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酒后驾驶,因而发生事故,交通肇事后逃逸,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没有逃逸的辩解,经查,李某某在发生第一起事故时下车查看情况,其已发现被撞人员,本应立即报警等待处理,而其在明知自己无驾驶资格,且系酒后驾车的情况下继续驾车前行40余米,致发生第二起事故,故其想在前方调头的辩解,有悖常理,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部分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肖某某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肖某某撤回上诉。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6)辽0202刑初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薛 凯 审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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