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等人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上交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已退出全部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苹果XR手机一部,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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