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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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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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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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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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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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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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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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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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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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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雷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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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已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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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施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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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又向税务机关补缴了税款与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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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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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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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温州市某某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相关税款已经补缴,且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州市**鞋业有限公司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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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倪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倪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款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又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倪某甲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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