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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徐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胡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卢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