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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陈某甲、王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捕获的鱼系杂鱼且数量较少,系初犯,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