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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苟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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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盗窃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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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安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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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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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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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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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 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还被害人财物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系临时起意、初犯的量刑情节,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瓮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二0二0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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