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大连**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鉴于大连**建设有限公司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大连**建设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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