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朱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案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案发时间为2011年11月5日,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0日对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五年,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贾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案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案发时间为2011年11月5日,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0日对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五年,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王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案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案发时间为2011年11月5日,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0日对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五年,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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