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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崔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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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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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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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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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马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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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两处轻伤,其行为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于某甲的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自首,且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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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案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案发时间为2011年11月5日,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0日对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五年,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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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贾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案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案发时间为2011年11月5日,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0日对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五年,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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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王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八十七条规定,本案的追诉时效为五年。本案案发时间为2011年11月5日,公安机关于2018年9月10日对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五年,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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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管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1处轻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管某某系初次犯罪、系自首,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并真诚悔罪,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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