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纪某严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纪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纪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害人董某某的法定继承人未在接到本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民事赔偿部分本案不予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1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了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姜青海、被害人林某某2均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双雇员,交通事故发生于林某某2、姜青海从事雇佣活动期间,姜青海负全部责任,林某某2无责任,可以认定姜青海存在重大过失,故赵双与姜青海应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挂靠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陆宁公司,挂靠人为赵双,被挂靠人为陆宁公司。肇事车辆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害,属该机动车一方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由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姜青海、被害人林某某2均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双雇员,交通事故发生于林某某2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因其过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附民原告人诉请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二附民原告人并未向本院提交交通费证明,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鉴于二附民原告人在案发后确实发生过交通费,故酌情支持交通费人民币200元。二附民原告人已经主张了被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且无相关证据证明所需必要的护理人数,故本院对二附民原告人的护理期间误工费不予支持。对二附民原告人王某某1、王某某2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请,予以支持。综上,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昌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昌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昌盛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补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吕某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洪振明、刘文朋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褚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栾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辩护人乔洪文关于被告人栾某某行为不属于逃逸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栾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成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成庆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成庆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袁某某指使无驾驶资格的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危害了公共安全,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袁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系自首,被告人潘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均取得谅解,均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潘某某、袁某某均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任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任某某适用缓刑。对辩护人艾吉林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一)(二)(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异议人(被执行人)葛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矫某某、刘某某、李某、李晓明是否达成执行和解,且已经按照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异议人主张本案已经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但在异议人(被执行人)葛某某与申请执行人矫某某、李晓明签订的协议内容中明确了“申请人矫某某、刘某某、李某、李晓明签字生效”,属于附条件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而案涉协议书上并没有四个申请执行人的全部签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忠本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离现场,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忠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忠本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质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南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南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某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焦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关于其行为不构成逃逸的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家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家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张家振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张家振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家振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家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艳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艳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燕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艳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超载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监护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第二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杜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董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系自首,并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庄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庄某某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宋某(甲)、柳某、宁某(甲)、何某、张某、宁某(丙)、宁某(丁)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庄某某的亲属在二审阶段与上诉人宋某(甲)、柳某、宁某(甲)、何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刑事部分的判决无错误,但附带民事赔偿数额的认定有误,故原审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应予以撤销,并依法改判。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义华、温国红合理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均应予以支持。根据事故双方的违章情节和责任认定书,本院对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主体应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比例确定为70%与30%。因负次要责任的肇事车辆辽B332**号轻型普通货车在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强制保险,故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义华、温国红的合理经济损失与在此次事故中的另两名被害人万俊芳、万业芳的合理经济损失(本院另案处理)按比例优先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义华、温国红合理经济损失的剩余部分的70%由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林某某予以赔偿。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义华、温国红关于精神抚慰金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义华、温国红关于交通费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其应负有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其未能提供实际发生额的正式票据等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金某某的亲属与王某1的法定继承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王某1的法定继承人撤回对被告人金某某的附带民事诉讼并对被告人金某某谅解,对被告人金某某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智某、毕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交通管理法规,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曲智某、毕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曲智某、毕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曲智某、毕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均系自首,且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曲智某、毕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指使无驾驶资格的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危害了公共安全,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吴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吴某某均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均取得谅解,均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艾吉林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法对被告人刘某、吴某某均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受伤,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刘某甲肇事后逃逸,二被告人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均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洪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洪某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高某某认为被告人洪某不是逃逸的辩护意见无事实根据,不予采纳。对辩护人高某某关于被告人洪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洪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部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吕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原审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对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认定,并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裁量刑罚,均无不当。因原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其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意见,经查,原判认定的2013年度大连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数额有误,应予纠正,此项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应当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和代理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被告人杨某仁明知邹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扔指使邹某某驾驶无号牌拼装机动车上路行驶,其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危害了公共安全,均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杨某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仁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涛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涛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该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郝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一人重伤,且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死亡一人、重伤一人,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蔡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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