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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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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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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龙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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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陆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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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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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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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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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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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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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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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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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符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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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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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茶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茶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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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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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舒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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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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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沈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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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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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夏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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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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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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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凌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凌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凌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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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4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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