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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伍某某与重庆市璧山区庆中物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3-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庆中物流公司、习水立鼎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评述如下:1.上诉人认为本案死者黄丕成与被上诉人庆中物流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但经审理查明庆中物流公司与黄丕成约定“黄丕成以其自有的特种车辆为庆中物流公司运输混凝土,根据运输的方量结算报酬”,此过程并非黄丕成向庆中物流公司提供劳务后获取报酬,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结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的事实,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庆中物流公司对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无过错,故庆中物流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习水立鼎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方面,从本案证据来看,黄丕成驾驶特种车辆到习水立鼎公司的搅拌站装货后运送到工地的过程中,运送的时间和行进的路线等均由黄丕成自行安排,习水立鼎公司对此并无指示;另一方面,根据一审举示的运输货物量的单据载明的内容,并结合涉案特种车辆装载货物的特殊方式的情况,不能证明黄丕成在习水立鼎公司的搅拌站装货时存在超载的情形。因此,并无证据证实习水立鼎公司对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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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庆中物流公司、习水立鼎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评述如下:1.上诉人认为本案死者黄丕成与被上诉人庆中物流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但经审理查明庆中物流公司与黄丕成约定“黄丕成以其自有的特种车辆为庆中物流公司运输混凝土,根据运输的方量结算报酬”,此过程并非黄丕成向庆中物流公司提供劳务后获取报酬,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结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的事实,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庆中物流公司对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无过错,故庆中物流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习水立鼎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方面,从本案证据来看,黄丕成驾驶特种车辆到习水立鼎公司的搅拌站装货后运送到工地的过程中,运送的时间和行进的路线等均由黄丕成自行安排,习水立鼎公司对此并无指示;另一方面,根据一审举示的运输货物量的单据载明的内容,并结合涉案特种车辆装载货物的特殊方式的情况,不能证明黄丕成在习水立鼎公司的搅拌站装货时存在超载的情形。因此,并无证据证实习水立鼎公司对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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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二审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庆中物流公司、习水立鼎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评述如下:1.上诉人认为本案死者黄丕成与被上诉人庆中物流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但经审理查明庆中物流公司与黄丕成约定“黄丕成以其自有的特种车辆为庆中物流公司运输混凝土,根据运输的方量结算报酬”,此过程并非黄丕成向庆中物流公司提供劳务后获取报酬,双方的法律关系符合运输合同的法律特征。结合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的事实,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庆中物流公司对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无过错,故庆中物流公司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关于习水立鼎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一方面,从本案证据来看,黄丕成驾驶特种车辆到习水立鼎公司的搅拌站装货后运送到工地的过程中,运送的时间和行进的路线等均由黄丕成自行安排,习水立鼎公司对此并无指示;另一方面,根据一审举示的运输货物量的单据载明的内容,并结合涉案特种车辆装载货物的特殊方式的情况,不能证明黄丕成在习水立鼎公司的搅拌站装货时存在超载的情形。因此,并无证据证实习水立鼎公司对于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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