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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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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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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故意伤害案)_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投案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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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钟某某、赖某甲、赖某乙、赖某丙故意伤害案)_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钟某甲的上述行为已过追诉时效,赖某甲、赖某乙、谢某甲没有参与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甲、赖某甲、赖某乙、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赣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29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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