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和车辆受损,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韩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被告人韩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系初犯、且能真诚悔罪,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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