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木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并参加增殖放流公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并参加增殖放流公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3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如实供述,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生态修复补偿金,并参加生态补偿修复公益服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金人民币12000元并参加增殖放流公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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