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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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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结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从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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