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全额补缴税款,案发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瑞安市**气门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曾某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但犯罪情节轻微,能自首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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