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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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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欧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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