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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岑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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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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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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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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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陶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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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彭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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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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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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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车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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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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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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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何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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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赌博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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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从犯的情节,案发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欺辱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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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如实供述、已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赌博机一台、人民币4372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其中的人民币4372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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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单某某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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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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