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从犯的情节,案发后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欺辱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从犯、如实供述、已退出违法所得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赌博机一台、人民币4372元,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其中的人民币4372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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