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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与郑州、刘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郑州与第三人汇恩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原告夏某与第三人汇恩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以及原告夏某、被告郑州、第三人汇恩公司债权转让合同关系,经审查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应为合法有效,故本院确认原告夏某受让了第三人汇恩公司所转让的对被告郑州的168万元债权,现被告郑州未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原告夏某主张归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按《债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被告郑州应按照其与第三人汇恩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书》的约定对原告夏某承担所有义务,而《借款协议书》中确定因借款方违约行为所致的律师费等损失由被告郑州负责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方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除此之外,本案原、被告还存在下列争议焦点,本院一一论述如下:  一、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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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贤与胡某某、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淑贤仅有资金往来证明,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而收条载明该款的性质为投资款,故本案不应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胡某某、阮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鲁檬书记员:卢哲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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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贤与胡某某、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淑贤仅有资金往来证明,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而收条载明该款的性质为投资款,故本案不应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胡某某、阮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鲁檬书记员:卢哲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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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淑贤与胡某某、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林淑贤仅有资金往来证明,并无其他证据证明双方有借贷的合意,而收条载明该款的性质为投资款,故本案不应由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胡某某、阮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施鲁檬书记员:卢哲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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