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某某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已经对其出具谅解书,赔偿完毕,已化解社会矛盾。王某某、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欧某某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本案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已经对其出具谅解书,赔偿完毕,已化解社会矛盾。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欧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侦查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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