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已经对其出具谅解书,赔偿完毕,已化解社会矛盾。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拟对林某某作酌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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