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琼A2****、琼A1****车辆已经发还车辆所有人,何某甲被扣押的手机由琼海市公安局发还,其余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在何某乙等人开设赌场案中随案移送琼海市人民法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附卷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其受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雇佣,为赌博网站发布招引广告,是开设赌场行为的帮助犯,但没有证据证实黄某某为赌博网站发布广告的数量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也没有证据证实王某某在黄某某的帮助下已经在赌博网站上接受投注,故认定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检 察 官:卢 伟 检察官助理:许梦柳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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