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认定的事实中,被不起诉人蒙某某伙同他人到被害人的家里进行恐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蒙某某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的行为。综上,本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认定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副检察长:陈 才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 察 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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