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认定的事实中,被不起诉人蒙某某伙同他人到被害人的家里进行恐吓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其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另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蒙某某多次对被害人进行恐吓的行为。综上,本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认定蒙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副检察长:陈 才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 察 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1在王某2的指使下,多次要求**砖厂分给其干股,并参与到对**砖厂进行闹事,造成**砖厂损失,破坏公共场合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不起诉人王某1系初犯、偶犯,且在犯罪中作用不大,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1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认定的事实中,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多次伙同他人对到被害人的家里进行恐吓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副检察长:陈 才 检 察 官:何春艳 检 察 官:高彩玉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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