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9
尘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常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常某甲系初犯、偶犯,案发后有坦白、悔罪、认罪认罚等情节,未造成其他损失或者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常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覃秋丹
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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