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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郑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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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方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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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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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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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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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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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仇某某交通肇事案)_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已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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