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积极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案发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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