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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挪用资金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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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挪用资金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付,被害单位已出具了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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