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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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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江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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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阮某甲开设赌场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阮某甲开设赌场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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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黎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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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邓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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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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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谭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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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莫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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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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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阮某甲开设赌场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李某甲、阮某甲开设赌场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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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开设赌场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开设赌场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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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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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廖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廖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廖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附:本案查扣的手机应作为物证移交本院档案室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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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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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唐某某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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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赌博案)_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陈某某主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其参与犯罪时间较短,认罪态度较好,愿意认罪认罚,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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