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死者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30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赔偿死者家属并获得谅解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19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宽、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从宽、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井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鉴于被不起诉人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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