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医、报警,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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