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诉人王某某提出,其想留在看守所服刑。经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上诉人王某某能否在看守所服刑,应当根据其交付执行前的剩余刑期决定。因此,对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据此,依照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史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史某从轻处罚,并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苏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甲当庭自愿认罪,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已获赔偿并取得谅解,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苏某甲从轻处罚,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积极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肇事后,被告人李某停车查看伤者,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亦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车忽视交通安全,造成致一人死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高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净无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在右侧机动车道行驶并超过规定时速,造成1人死亡的后果,且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危害了国家的交通运输安全,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净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净经公安机关传唤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视为自首,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净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褚某某系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地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无驾驶资质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辛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解 丹 审 判 员 毕淑媛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上道行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石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石某某积极采取施救措施,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5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等情节,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郑学刚 审 判 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肇事后找来孙宏伟顶替,在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调查时,谎称自己是肇事汽车乘员,孙宏伟系肇事司机,其目的就是让孙宏伟顶替自己承担法律责任,其案发后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意图明显,客观方面亦表现为隐匿自己为肇事者,故被告人刘某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让他人顶替,隐瞒自己是肇事司机的行为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被告人刘某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赔偿被害人祝某经济损失,得到祝某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于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凌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能够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到案后认罪、悔罪,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1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1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1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忽视交通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造成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姜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离开现场找他人顶替,属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姜某某构成自首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姜某某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傅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傅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傅某某适用缓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傅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受害人近亲属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褚国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褚国文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褚国文肇事后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褚国文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褚国文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于某庭审中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故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院予以支持。在量刑环节,被告人袁某具有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袁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的量刑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8年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重伤,多人轻伤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某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载行驶,同时具有自首、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治伤员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黄某某在法定刑期内量刑的量刑意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案发后逃离事故现场,公安人员多次电话传唤其到案接受调查,李某于案发次日到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不符合主动投案的规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的情节本院不予认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能够认罪、悔罪,其亲属对被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李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弃车逃逸,被敖汉旗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该违法行为与本案系同一事实,故已实际执行的行政拘留的日期,依法应折抵相应的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二人死亡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卜某某在案发后能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二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卜某某悔罪,落实社区矫正考察、帮教措施,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卜某某的辩护人颜世华提出的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贺某某图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贺某某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双连审判员 赵福荣人民陪审员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日嘎拉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观察不到位,未能确保安全,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的一款、第七十二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日嘎拉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前方动态观察不够,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且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被告人姚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动保护现场,拨打110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抢救伤者,系自首,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的家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公司共同赔偿了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三人死亡,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1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8日起至2022年8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得到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志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郝志军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郝志军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郝志军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郝志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志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忽视道路交通安全,驾驶机动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高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田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阎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阎某犯罪以后能抢救被害人,等候交警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阎某及肇事车辆车主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对被告人阎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3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田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田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某的亲属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被害方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刘某某从轻处罚。刘某某能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故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刘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13年11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严重超载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范某自愿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被害人亲属自愿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酌情可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交通肇事罪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杰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告人乔现花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乔现花的指控成立,应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乔现花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予以和解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关于“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可对被告人乔现花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六十一条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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