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某某在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救助,到案后如实供述,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因徐某某系司机,肇事后有义务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并接受公安机关处理,故不应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共道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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