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欧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与被害人林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依据协议完全履行了赔偿义务,并已得到被害人林某某家属谅解;同时欧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池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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