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并且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造成行人重伤的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无意见。被告人崔某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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