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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漫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漫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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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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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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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闫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本案被害人田某甲具有过错,且闫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环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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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鲁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三角掩木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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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三角掩木退回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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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齐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齐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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