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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张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不起诉决定书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