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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甲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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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杜某某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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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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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乙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朱某乙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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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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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丁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朱某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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