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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荣编造爆炸威胁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长荣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依法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相关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本案被告人李长荣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鉴于被告人李长荣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应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长荣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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