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淑云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淑云归案后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淑云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提出被告人王淑云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请求对被告人王淑云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淑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淑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杜新涛审判员 刘晓龙审判员 王淑云 书记员: 宋奎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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