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驶中未能确保安全,以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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